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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失去平衡了吗

发布时间:2021-02-22 15:21:25 阅读: 来源:光波表厂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失去平衡了吗

中国“射手网站”被关闭,引发中国互联网络从业者广泛质疑。一位“博客 ”经营的先行者在“微信”的“朋友圈”提出疑问,认为一个既不提供下载,同时也不提供种子的网站,居然也失去了生存的空间,这标志着中国的互联网络保护已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样的保护措施对于广大互联网络使用者来说是一个坏消息,它标志着中国的互联网络版权拥有者对于小型分享网站也开始赶尽杀绝,希望网络每一寸空间都重新划分为他们自己独有的领地,都能成为他们获取商业利益的高产田。因此,这位互联网络知名人士提出问题,认为在保护商业利益的同时应该重视公共利益,只有实现平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才有出路。互联网络安全的过度保护必将以牺牲更大的社会利益为代价。然而,这样的观点很快遭到反驳。一位长期从事广电经营的新闻媒体记者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络保护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射手网站”被关闭,是要向社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那就是国家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今后政府对著作权管理将会更加严格。  这样的讨论对重新思考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十分有益。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实际上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要求而仓促颁布实施的法律制度。中国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已经多次进行修改。到目前为止,中国的著作权法和西方国家的著作权法相比,无论是在保护的方式和途径方面,还是在保护的内容和深度方面都没有太大的差异。然而,中国的发展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全不同,因此,如果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大体相似或者完全相同,那么对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极为有利。可是,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则并不十分有利。

中国的著作权法实际上既包括著作所有权法,同时也包括著作债权法。著作权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中国的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过程中,既考虑到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了著作权人相对人的利益。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包含了大量债权保护的内容。国务院甚至专门颁布行政法规 ,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则。但是现在看来,由于过多关注技术上的问题,没有考虑到著作权保护的宏观战略问题,因此,在制定著作权保护特别是著作传播债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忽视了著作权发展的规律,忽视了中国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  互联网络传播不仅改变了传统著作权的形态,同时也改变了传统著作传播的方式和方法。大量免费互联网站的出现,不是为了消解著作权的价值,而是通过新型的经营业态,最大限度地利用著作权的价值。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或者经营业态,如果存在商业利益,譬如通过网站获取商业资本,或者在网站经营的过程中刊登广告,那么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经营行为,依照传统的著作权法,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邻接权”合同,换句话说,互联网络新闻网站必须和著作权人签订相关的合同才能获得著作的传播权利。这对于互联网络的经营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非常痛苦的事情,因为他们必须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互联网络作品的所有人支付报酬,从而得到他们的授权。  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的著作权法进行改造。应当强调著作所有权特性,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条件下,提出著作权相对性的原则。不仅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而且明确规定“邻接权”的范围和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互联网络发展的要求。  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制定互联网络基本法,应当在互联网络法律规则中明确规定,每一个互联网络信息的传播者都必须公开声明自己传播的信息不存在互联网络侵权的问题。假如违反自己承诺,那么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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